江西《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北极星固废网讯: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南昌市司法局发布《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4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祥瑞路89号南昌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163.com
南昌市司法局
2020年3月26日
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灯管、电池、药品、油漆(容器)、杀虫剂(容器)、消毒剂(容器)、矿物油(容器)、水银产品、胶片及相纸、日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中药药渣、茶渣等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废弃的菜叶、水果、鱼虾等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废弃家电的回收管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运输与处置的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市场、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的推进工作和分类知识进校园、进课堂活动,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推进工作,防止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有资产、公安交管、文广新旅、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组织居(村)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指导、督促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绿色、低碳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责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九条本市支持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十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商务、文广新旅、市场监督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活动。
第二章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统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总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总体布局。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收集设施、转运设施、处置设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计划。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收集亭、垃圾房等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和分类收集设施、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收集容器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和配备更新。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集容器的配备更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理。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市商务等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编制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分类投放指南,明确具体分类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十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后投放到相应类别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应当采取防止破损、渗漏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大型超市产生的有机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轨道交通、公路、隧道等管理范围,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配置、更换、清洁、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缺失、损坏、老化等应当及时更换,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投放时段、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劝告、制止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驳运至指定转运点或者其他集中收置点。
(六)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并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
本市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快递网点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
第二十三条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分类运输;城乡结合部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可回收物还可以由单位和个人交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管理责任人负责收集、运输。
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输,但事先已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运输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运输,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督促。
第二十四条受委托从事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签订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时间以及运输路线,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不设限行限制。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转运设施、收集设施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需要,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范围;位于居住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第二十九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以及分类收集、运输时间等信息。
(二)根据服务区域内各责任区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把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处置场所等指定场所。
(三)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车身清晰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五)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
(六)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七)转运站的生活垃圾(不包括有害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八)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及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服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挥。
第三十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章分类处置
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有害垃圾,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定点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并将年度检修计划报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进行环境监测,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测,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五)在处置设施运营场所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六)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七)资源化利用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八)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数量、类别,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渣、废水等废弃物,以及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等情况,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的台账。
(九)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十)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依法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十一)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农村易腐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处置,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置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的评选内容。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三)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四)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的投诉。
(五)按年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和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九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开放相关场所、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并回答询问。
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监督员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十条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四十二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农村地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施行密闭化运输或者未安装运行定位和监控系统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线路收集、运输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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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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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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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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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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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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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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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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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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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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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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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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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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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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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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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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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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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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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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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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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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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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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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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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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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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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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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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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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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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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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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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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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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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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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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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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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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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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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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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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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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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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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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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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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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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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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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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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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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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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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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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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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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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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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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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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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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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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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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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