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丨垃圾发电补贴退坡 请放慢些脚步!
北极星固废网讯:近日,财政部公布了一份全国人大建议的答复,其中关于对垃圾发电项目予以补贴的问题,《答复》说,“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行业协会等方面认真研究,一方面,我们拟对已有项目延续现有补贴政策;另一方面,考虑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效率低、生态效益欠佳等情况,将逐步减少新增项目纳入补贴范围的比例,引导通过垃圾处理费等市场化方式对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予以支持。另外《答复》中提到,“下一步,我们拟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进行调整,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直接确认符合补贴要求的项目及对应补贴金额。”
《答复》一经公开迅速引发行业热议,E20研究院对垃圾焚烧发电补贴政策进行梳理,对此次事件进行深度解读。
摘要
①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能源政策在调整能源结构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对化石能源的替代进程”的战略目标。
②多部法规确认垃圾焚烧发电是可再生能源,作为进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垃圾焚烧发电,获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合情合理。
③可再生能源法中已提及补贴可“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这一点在风电和光伏方面已经得到证实,对现在或未来可能的垃圾焚烧补贴退坡并不应感到意外。
④可能的退坡方式有4:1调整标杆电价;2国补变省补;3由电网企业直接核定补贴对象和金额,国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补贴电网企业;4转由市场解决(处理费);
⑤补贴退坡存在的问题:
1调整标杆电价方式最直接,减少部分国补份额,对企业的影响(/吨)≈280*退坡量;
2省补或市补相较于国补,法律力度降低,不确定性上升;
3电网企业直接核定补贴需要核定标准,目前尚未出台,有政策不确定性;
4转处理费,相当于支付主体由国家基金调整至省、市甚至县级财政,存在支付风险
另外,如国补全部取消,处理费需上调50元左右,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⑥结论:此次财政部经建司的《答复》中部分陈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误导性。垃圾焚烧发电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可再生能源。但与同属于可再生能源的风电和光伏发电存在一定区别,目前来看尚不具备充分的补贴退坡条件。但在一定时间,技术充分发展、相关政策及市场充分完善后,酌情减少或取消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
正文
1.能源结构
《答复》中提到“在固定电价补贴政策支持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为调整能源结构做出了突出贡献”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政策属于能源政策,设立目的是解决能源结构问题”。
我国目前的能源结构中过度依赖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可持续发展水平较低。因此,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200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后于2009年12月进行修订)。《可再生能源法》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国家发改委牵头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2016年公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对化石能源的替代进程”,这便是《答复》中提到的“能源结构”问题。
2.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可再生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发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其中第62项明确“城市固体垃圾发电(包括燃烧发电和填埋场沼气发电)”为可再生能源。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2007)第二条“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政策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对于纳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综上,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在内的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来源为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其中资金来源主要为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向除居民和农业生产以外的销售电量中增加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而来。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
2006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为0.2分
2009年11月,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由0.2分提高至0.4分
2011年8月,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由0.4分提高至0.8分
2013年8月,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由0.8分提高至1.5分
2016年1月,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由1.5分提高至1.9分
说完来源,再看看去向。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其中提出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关于补贴退坡,风电及光伏发电已有先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提出,2019年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且逐年下降,2020年较2019年下降0.05元。另外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完善光伏发电电价机制,加快光伏发电电价退坡。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含税)
4.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入分析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收入来源分为垃圾处理服务费以及上网发电收入两部分。
处理费主要由入厂垃圾量和处理费单价两方面因素影响。其中入厂垃圾量主要受到城市城镇化水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等因素影响,而处理费的单价主要是通过成本测算,按照“覆盖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由项目运营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谈判而来。据E20研究院与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共同发布的《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成本测算和分析报告(2018版)》(参考阅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成本测算及分析报告》(2018版)发布)显示,在现有垃圾焚烧发电补贴条件以及一些行业通用条件假设下(包含融资成本、厂内用电率、热效率、垃圾热值等),达到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6.5%~7%的条件需要垃圾处理费单价在65-70元/吨左右。报告另对服务费单价对各个假设条件的敏感性进行了分析。
上网发电收入主要受到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两方面因素影响。其中上网电量取决于垃圾焚烧量以及厂内用电率、热效率等。目前我国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已相对较为成熟,现代化的焚烧发电厂吨发电量在300千瓦时以上,效率较高的可达到400千瓦时以上。而上网电价方面则是受到前文提到的政策影响,按照现行政策来看,吨发280千瓦时以下的部分统一按照0.65元/千瓦时的标杆电价进行销售。其中燃煤发电机组标杆电价受区域影响,一般在0.25-0.4元之间。超出部分由省级电网负担0.1元,其余部分(0.15-0.3元)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基金负担,也就是我们说的国补。
需要明确的是,受到热议的补贴退坡指的是这0.15-0.3元部分的国补,而不是0.65元整体。
另外根据风电及光伏发电补贴机制的调整历程,我们认为补贴退坡只针对新建项目,已运营项目补贴机制暂时不会进行调整。主要原因在于补贴机制的本意在于鼓励相关行业技术及市场发展。《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前期开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方面相对较弱,对国家补贴存在一定依赖,调整这部分的补贴可能会使现存项目无法继续稳定运营。另一方面,如调整已运营项目补贴,则需要对已签订并已进入执行阶段的项目合同(或PPP协议等)进行修订,涉及成本的二次核算以及执行部门与社会资本的再谈判,相对复杂,将影响现有项目的正常执行和运营。
5.补贴退坡方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们认为无论焚烧发电补贴进行何种调整,现有制度的主要框架不会受到影响,如: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上网电量;通过电网企业直接结算发电电价覆盖范围内的部分;收购电价与火电标杆电价挂钩等机制。
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文件提出“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发展适时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进行调整。”标杆上网电价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由此次文件内容来看,此次电价改革并不会对焚烧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机制造成直接影响,文件中提到“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也就是说由原来的参考标杆电价变为参考基准价,同时文件中也明确了“基准价”即现行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此次的电价改革措施虽然不会直接影响焚烧补贴的机制,但是长久来看,此次的电价改革旨在将燃煤发电价格充分市场化操作,为未来可能的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市场化深化改革埋下伏,垃圾焚烧发电的补贴机制存在与此次电价市场化改革的联动可能,垃圾焚烧产业需继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后续发展及变革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在明确了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国补退坡的可能方式主要有4种:
①调整标杆电价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对比风电及光伏发电的补贴改革过程,我们认为最直接的方式即与风电和光伏发电相同,采取直接调整上网标杆电价的形式,即改变“0.65元/千瓦时”的标准,改变下限不会低于燃煤发电标杆电价与省补之和,也就是改变幅度最多为国补0.15-0.3元中的部分。如此调整后对运营企业的影响(/吨计)≈退坡幅度(元/千瓦时)×280千瓦时/吨。
风险提示
调整后影响项目整体效益,导致资本内部收益率无法达到预期,只能通过调整收入的另一部分,即处理费,进行补偿,使得处理费上升幅度(吨单价)≈退坡幅度(元/千瓦时)×280千瓦时/吨,大概在42-84元/吨之间。提高价格对项目当地政府财政增加较大压力,谈判存在难度,推动可能不及预期。
②国家补助转移为省补
将垃圾焚烧发电国补支出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剔除,转为由省级政府安排相关补贴资金(可能保持原价,可能部分降价,由省级统筹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资金缺口。如保持原价,则不影响运营企业实际补贴;若省级降低补贴标准,则影响与方式①相似,主要取决于退坡幅度。
风险提示
除方式①所提由于降低补贴标准带来的风险外,此种调整方式下企业还应注意支付风险。原有补贴政策是由国家基金进行支付,目前虽然由于基金补贴导致部分滞后,但有国家背书相对风险较低。如调整为省(甚至于下放至市),则相应支付风险上升。
③由电网企业直接核定补贴对象和金额
此次事件中财政部的《答复》中提出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直接确认符合补贴要求的项目及对应补贴金额。”由电网企业直接运作的好处在于补贴可以实质进入上网电价中统一结算,有望改善目前垃圾焚烧运营企业补贴滞后问题。但《答复》中并没有明确转移至电网企业结算后的实际资金来源。这里我们分析认为可能再次调整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标准作为补足基金的一部分方式。前文已提到截至目前,该标准已调整3次,业内早已有再次调整的预判和呼声。
风险提示
由电网企业直接核定补贴对象和金额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核定标准,已确保电网企业可以以统一的标准确定什么样的项目可以获得补贴以及获得多少补贴。在标准全部到位前,不具备实操可能。可能导致政策推进不及预期。
④转由市场解决(处理费)
此次事件中财政部的《答复》中提出拟“引导通过垃圾处理费等市场化方式对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予以支持。”前文已详细分析了垃圾焚烧项目的收入模式,由于补贴政策调整所带来的上网电费的减少,转由另一方面的垃圾处理费协调解决确是一条出路。据《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成本测算和分析报告(2018版)》分析,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一般采用的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垃圾焚烧发电取得上网售电收入,不足部分由政府以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方式对项目公司予以补助。那么增加垃圾处理费补售电收入的不足看起来合情合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垃圾处理费全部是由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财政负担,提高标准对地方财政压力较大。另一方面随着CPI/PPI指数的逐年增长,垃圾焚烧项目的成本已呈逐年上涨趋势,在此条件下,处理费本身也有一定上浮调整,若再增加42-84元/吨的处理费(对部分项目相当于增长1倍多),对于地方财政压力不小。
风险提示
与方式②类似,企业应注意地方政府的支付风险。
再来看一下《答复》中提到的另外两方面问题,“效率低”和“生态效益差”
6.效率较低
造成垃圾焚烧锅炉效率低下的原因有:1)城市生活垃圾的高水分、低热值(相较于煤炭);2)焚烧锅炉热功率相对较小,蒸发量一般不会超过100t/h,出于经济原因,能量回收措施有局限性;3)垃圾焚烧后烟气中含灰尘及各种复杂成份,带来燃烧室内热回收的局限性。4)为了确保烟气净化处理系统的进口烟气温度满足要求,设计时考虑垃圾焚烧锅炉排烟温度一般为220℃左右,大大高于火电厂锅炉排烟温度。也就是说为了环保效益牺牲了垃圾焚烧锅炉的经济效益。
垃圾焚烧锅炉生产的蒸汽其参数偏低,原因如下:1)焚烧锅炉的热功率较小,在同容量的小型火电厂中也同样不会应用高压蒸汽参数;2)焚烧锅炉燃烧气体中含有的氯化物盐类会引起过热器的高温腐蚀。
垃圾焚烧发电由于其特殊性,厂用电率较高,约为17%~25 %,其原因为:1)垃圾焚烧发电厂容量小、蒸汽参数低;2)系统复杂,辅机数量及耗电量增加。垃圾输送储存及炉排驱动系统能耗较大;同时,因垃圾焚烧产生的烟气中有害成分较多,需要有烟气净化处理系统等,增加了辅机,并导致引风机功率增加。
总体来讲,垃圾焚烧存在其客观特殊性,为达到环保要求,使得整体效率不及燃煤电厂,但需要明确的是,垃圾焚烧的首要目的是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其产生的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都不是传统发电或其他可再生能源可相比的,而其作为可再生能源,由于其本职功能以及为了环境效益牺牲发电效率,更不应与燃煤电厂直接对比发电效率。作为环保终端处置设施,其再生能源化属性理应推动与支持;而作为再生能源设施,其核心环保功能以及为了洁净排放而牺牲发电效率的环境友好属性也理应政策鼓励。若与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相比,在“弃风”“弃光”等现象仍较为普遍的情况下说垃圾焚烧“效率低”难免有些牵强。
7.生态效益欠佳
可以看出,在国家标准方面生活垃圾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中关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等指标方面已接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相关国家排放标准。同时,由于生活垃圾成分的复杂性,在上述火电厂常规要求限制的污染物之外,生活垃圾焚烧还进一步对更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出要求,可以说生活垃圾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更为严格。
另外目前垃圾焚烧的烟气治理技术已较为成熟,运营效果较好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值可低至国家标准的十分之一,甚至更低,远低于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到的“生物质发电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也远少于燃煤发电”相关描述。而其作为生活垃圾终端处置的主要手段,其核心职能产生的环境效益也应考虑其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中提到,“土地资源稀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也提到“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要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60%以上”,可见在垃圾处理方面国家政策对垃圾焚烧的支持。
环境效益来看,燃煤发电厂是使用极长再生周期的化石能源发电,同时产生污染物排放,综合环境效益明显为负。而垃圾焚烧发电是使用已经成为污染物的生活垃圾作为原料,发电同时产生较少的污染物排放,实际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综合环境效益为正。在此次财政部经建司的《答复》中将其形容为“生态效益差”未免有些言过其实。就算是与水电、风电等在生产过程中几乎不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相比,完全忽视生活垃圾焚烧在垃圾处理方面所带来的环境收益而说“生态效益差”也显得有些牵强。
结语
虽然同作为可再生能源,同样接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但垃圾焚烧与风电及光伏发电存在本质区别。
风电及光伏发电有明确的“使用者”、“付费者”,具有排他性(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同时在目前弃风、弃光现象尚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拥挤成本几乎为零,具有非竞争性。属于典型的俱乐部产品。
现阶段来看,垃圾焚烧(或更广泛的垃圾处理)服务在居民端垃圾处理费尚未广泛实施的地方几乎没有明确的“使用者”和“付费者”,搭便车现象明显,具有非排他性(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同时在目前大多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转的情况下,从发电产品角度来看,具有拥挤成本,即有一定竞争性;而从生态环境角度来看,则为非竞争性。因此垃圾焚烧属于介于鱼塘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属性越强,政府补贴的必要性越强。现阶段我国的垃圾焚烧产业发展也与其产品属性高度相符。我国垃圾焚烧项目大多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开展,发电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的垃圾处理费予以补贴。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发电收入中包含部分补贴(国补及省补),补贴的实质上便是垃圾焚烧的“非排他性”属性。若在尚未建立有效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前取消补贴,垃圾焚烧厂向“使用者”收费的排他性不足,发电收入与成本间缺口放大,按照可行性缺口补助形式,多出来的缺口只能由地方财政增加垃圾处理费进行补偿,对地方财政压力较大。
因此可以看到在我国目前所处的状态下,垃圾焚烧本身就对补贴有相对更高的依赖性。当然,在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逐渐施行后,垃圾焚烧排他性有望增强,由纯公共服务向具有市场机制的准公共服务方向转变。同时通过环境效益相关补贴政策对其竞争性进行一定补偿,从而向排他非竞争的俱乐部产品方向发展,辅以日渐成熟的处理技术以及管理技术,具备国家补贴退坡的条件,逐步形成地方俱乐部产品模式。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曾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补贴占焚烧厂利润的一半,如果把补贴下放到地方或者取消,相当于要求地方政府支付上述费用,有可能导致拖欠费用和企业偷工减料的问题。垃圾分类收费制度如若普及,再启动取消或下放中央对焚烧发电的补贴事宜。(参考阅读:能源报访薛涛等:垃圾收费制度贯彻前不宜取消发电补贴)
生态环境角度来看,诚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属于能源政策,只负责能源结构的调整,并不直接为生态效益买单。但在生态效益相关政策尚未完善的阶段取消或减少补贴导致相关项目可行性受损无法顺利实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原有补贴政策调整能源结构的初衷。
风电和光伏补贴退坡是建立在技术充分发展的条件下,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显示,风电设备和光伏组件的价格在近五年内分别下降了约20%和60%。南美、非洲和中东一些国家的风电、光伏项目招标电价与传统化石能源发电相比已具备竞争力,美国风电长期购电协议价格已与化石能源发电达到同等水平,德国新增的新能源电力已经基本实现与传统能源平价,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强度持续下降,经济竞争能力明显增强。相信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也会在成本下降、质量提高的情况下逐步补贴退坡,走向完全市场化运营。
原标题:深度解读丨补贴退坡,请放慢些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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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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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单位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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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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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补办,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调研证工本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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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派出所扣留证件是不对的,你要问清楚派出所说证件是假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总部配合出具手续,总部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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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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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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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地市中心站,如有与中心站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还是: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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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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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带章空白资讯核实函》暂时不对外申请领取,资讯核实函由总部按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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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申请表格和承诺保证书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点开申请加入窗口)。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主任、副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二、主任、副主任一寸蓝底免冠彩照各3张,同时各发一份电子照片至邮箱;三、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以上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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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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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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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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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信息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运费到付或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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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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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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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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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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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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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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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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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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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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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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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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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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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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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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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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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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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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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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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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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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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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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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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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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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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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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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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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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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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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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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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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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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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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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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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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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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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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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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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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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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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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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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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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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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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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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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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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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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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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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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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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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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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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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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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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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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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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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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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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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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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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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